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有何区别?

按照《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等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是各类主体的法定职责。那么,“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的频次、内容和实施主体到底有何区别?二者是否可以混为一谈?


从内容来看,防火检查比防火巡查更深入和全面,防火巡查一般只是对可以一目了然的事物进行巡查,不需要特别专业的消防技术和知识,而防火检查则涉及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的检查,不同类型的场所差别较大;从频次来看,防火巡查比防火检查的频次高很多,具体如下表所示:


1.《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第二款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

7.3.4 人员密集场所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

7.3.5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宾馆、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7.3.6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使用的物品;

d)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正确、清楚;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g)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7.3.7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a)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

b)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c)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e)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

f)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和记录情况;

h)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i)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j)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k)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

l)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m)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6.《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XF1131-2014》

5.1.1 仓储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各部门(班组)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5.1.2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c) 安全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d) 室内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办公室、员工宿舍;

e) 物品入库前是否经专人检查;

f) 储存物品是否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存放,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放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等;

g) 火源、电源管理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h)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i)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设施有无损坏、停用、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j)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2.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储场所应确定防火巡查人员,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可利用场所视频监控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5.2.2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 有无吸烟和遗留火种现象;

c) 进入库区的车辆有无违章;

d) 装卸作业有无违章;

e)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f)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等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g)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h) 门窗封闭、完好情况;

i)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7.《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XF/T1463-2018》

7.1 防火巡查7.1.1 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可根据需要进行夜间防火巡查。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期间,至少每2h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开放结束后,应进行巡查。设有电子巡更系统的文物建筑,应将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部位纳入其中。

7.1.2 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是否畅通;

c)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通讯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d) 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e) 宗教活动用火是否在指定地点进行,是否确定专人看管并落实防火措施;

f) 有无遗留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现象;

g) 地处森林、郊野的文物建筑防火隔离带范围内是否有杂草等易燃物,是否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可燃物品;

h) 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7.2 防火检查7.2.1 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7.2.2 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7.2.3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用火、用电 、用油、用气、人员住宿等有无违章情况;

c)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和消防水源情况;

d)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e)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f)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g)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h) 地处森林、郊野的文物建筑防火隔离带设置情况;

i) 宗教活动用火的管理情况;

j)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k)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l) 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内是否附着干枯杂草、树枝、灌木等易燃可燃物;

m)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8.《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XF1283-2015》

6.2.1 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6.2.2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消防车作业场地是否被占用,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b)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c)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d)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故障,有无违章情况;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 装饰装修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

g)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6.2.3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物业使用性质有无违法改变情况;

c)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故障,有无违章情况;

d)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e)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f)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g)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和持证上岗情况;

h)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i) 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j)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k)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9.《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WS308-2019》

4.5.1 医疗机构应明确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住院区及门诊区在白天应至少两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在夜间应至少两次,其他场所每日应至少一次。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处理,或及时上报。

4.5.2 医疗机构重点巡查内容应包括:

a)用火、用电、用油和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

c)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设置部位是否存在堆放物品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工作的情形;

e)消防控制室、住院部、门诊部、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锅炉房、配电房、地下空间、停车场、宿舍等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胶片室等无人值守岗位是否落实每日安全检查;

f)施工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与防火保护等消防安全情况。

4.5.3 医疗机构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联动运行测试,建立和实施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立即督促整改。

4.5.4 医疗机构重点检查内容应包括:

a)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b)重点工种工作人员以及全体医护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

c)消防控制室日常工作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日常管理情况;

d)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e)火灾隐患整改和日常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f)装修、改造、施工单位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安全责任书签订情况。


10.《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GB/T40484-2021》

6.1.2 运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a)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联动运行测试;

b)确定防火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频次,如实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名;

c)对发现的问题应现场处理,及时报告。


11.《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教监管厅函〔2022〕9号)五、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一)每月及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培训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以及电器使用管理等情况。


12.《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试行)》(消防〔2023〕26号)(八)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场所应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场所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每局剧本娱乐活动结束后必须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检测。营业结束后,应当对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切断非必要电源。场所设置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或者与其他场所在一栋建筑合并设置时,应明确统一管理的消防制度和责任,明确消防设施联合管理要求。


13.《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XF/T3019-2023》

14.2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中宾馆、商场、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等信息化设备。

14.3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联合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


14.《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教发厅〔2024〕1号)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安排专人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处理检查发现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寄宿制学校和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根据学生儿童数量,安排足够比例专职宿管员24小时值班,夜间每2小时巡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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