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

总体要求
推动建立完善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自觉主动、动态性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构安全生产领域的“人民防线”。
2025年6月底前,推动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含道路、铁路、民航、水上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含隧道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燃气、渔业船舶、工贸、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2025年底前,推动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主要任务

(一)明确报告内容


1.人的不安全行为
从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相应资质人员作业等。


2.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等。


3.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作业场所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对作业场所风险评估不足,未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监测并设置有效的安全保障,对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


4.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未按规定排查整治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
未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情形,以及外包作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等。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报告事故隐患的同时,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


(二)明晰报告途径


灵活采用微信小程序、电话、电子邮箱等多种受理方式并在醒目位置向全员公示,简化报告程序、畅通报告渠道,让从业人员清楚“向谁报告、怎样报告”。


(三)认真核查整改


核查属实的要立即整改;

无法立即整改的,建立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切实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严密防范事故发生。落实”


(四)落实奖励资金


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落实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五)及时实施奖励出问题的予以重奖。


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鼓励“小隐患小奖,大隐患大奖”,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等突


(六)加强正向激励


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报告事故隐患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事故隐患报告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推动在业绩考核、评优评先及人员奖励、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强化激励引导。


(七)注重结果运用


举一反三研判现场管理、责任落实、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八)强化宣传引导力水平:风险和事故隐患的辨识能力。


加强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工作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强化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本岗位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的辨识能力。


推动措施

自2025年起,将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情况和实施效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内容。


本意见中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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